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
公告
(2015)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92号
广州市诗维娅化妆品有限公司:
本院受理原告卢霞诉被告广州市诗维娅化妆品有限公司、廖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,因你目前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(2015)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。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:驳回原告卢霞的诉讼请求。(具体内容以判决书为准)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。
特此公告
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
联系人:赵咏、司徒丹琳联系电话:、83009360